进入拍卖程序后评估报告过期了怎么办

2024-10-29 01:22:20

1、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对拍卖的次数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可以拍卖三次,在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还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如果上述努力都不成功,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退还被执行人。将拍卖财产返还被执行人后,对该财产的拍卖就告一段落。当然,如果将来该财产升值,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关于重新评估的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采取完全放开的做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仅规定,在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评估资格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2、《评估报告》逾期后拍卖活动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重新委托评估;另一种意见认为拍卖活动应继续实施。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容易步入《评估报告》过期的无限循环中,且加大了执行成本,执行效率大大降低。特别是对于个别属于“老赖”级别的被执行人来说,将会成为他们钻法律空子的法宝。第二种意见,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应从程序上,进一步规范。笔者建议,在人民法院出台的《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中,分不同的情形对保留价的确定做出规定。第一种情形,《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按评估价确定。第二种情形,《评估报告》逾期,由人民法院行使裁量权,参照《评估报告》确定保留价并通知案件当事人。第三种情形,未作评估的,由人民法院行使裁量权,参照市场价征询当事人意见后确定保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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